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張茹棻
- 當事人創立方新創有限公司、天圓商行、鍾麗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28號 原 告 創立方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被 告 天圓商行 兼負責人 鍾麗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圓商行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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