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53號
- 原告
-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尹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