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56號
- 原告
-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豪均、李正源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雄補字第245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豪均、李正源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