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黃宣撫
  •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 原告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洪玲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522號 原 告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洪玲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8,516元,及其中16,740元自民國(下同)110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059元(計算至訴訟繫屬前一日即114年8月31日止,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因此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