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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張茹棻

  • 當事人
    星諾智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674號 原 告 星諾智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祐綾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54,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70萬元) 1 利息 370萬元 114年7月24日 114年10月26日 (95/365) 16% 15萬4,082.19元 小計 15萬4,082.19元 合計 385萬4,08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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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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