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67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星諾智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祐綾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54,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70萬元) 1 利息 370萬元 114年7月24日 114年10月26日 (95/365) 16% 15萬4,082.19元  小計       15萬4,082.19元 合計        385萬4,082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