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黃宣撫
- 當事人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安禾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727號 原 告 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赬 被 告 安禾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勳 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43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000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 記 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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