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林廷恩
- 原告孫偉程
- 被告良品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797號 原 告 孫偉程 被 告 良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品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3,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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