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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黃宣撫

  • 當事人
    宜居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873號 原 告 宜居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淵即禾典工程行(下稱禾典工程行)及劉立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禾典工程行給付新臺幣(下同)361,565元本息; ㈡請求禾典工程行及劉立傑連帶給付361,565元本息;㈢前開二給 付,如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是原告是請求禾典工程行及劉立傑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依前引規定及說明,自應按請求金額最高者核定本訴訟標的金額為361,565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 記 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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