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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8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宜居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淵即禾典工程行(下稱禾典工程行)及劉立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禾典工程行給付新臺幣(下同)361,565元本息;

㈡請求禾典工程行及劉立傑連帶給付361,565元本息;㈢前開二給付,如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是原告是請求禾典工程行及劉立傑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依前引規定及說明,自應按請求金額最高者核定本訴訟標的金額為361,565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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