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079號
- 原告
-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亮銓
- 被告
- 陳育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9195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11月2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2,586元(含本金31,469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117.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