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3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賴文姍
- 當事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陳育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079號 原 告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被 告 陳育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9195號支付命 令,該命令於114年11月2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2,586元(含本金31,469元及起訴前已發生 之利息1,117.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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