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4號
- 原告
- 羅佩秦
- 原告
- 張雅荃
- 被告
- 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惠元
- 被告
- 林璟渝
- 被告
- 張家豪
- 被告
- 華珮君
- 被告
-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包忠詒
- 被告
- 英濟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徐文麟
- 被告
- 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趙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先、備位請求請求金額並無二致,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