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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4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周子宸

原 告
大砌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冠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宸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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