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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東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豪
被告
凱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得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7,553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56,527元 1 利息 35萬6,527元 114年2月13日 114年3月5日 (21/365) 5% 1,025.63元  小計       1,025.63元 合計        35萬7,5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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