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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東豐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昱呈
訴訟代理人
劉逸中律師
被告
趙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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