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鍾畯閎、陳人瑞
- 原告神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珉瑞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48號 原 告 神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畯閎 被 告 珉瑞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人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珉瑞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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