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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4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神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畯閎
被告
珉瑞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人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珉瑞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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