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58號
- 原告
-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世均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晴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4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又原告起訴狀簽名欄漏未蓋用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章,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併補正已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章之起訴狀(含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