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9號
- 原告
- 金仕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祥恩
- 被告
- 雷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哲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1632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5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而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70,925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14日止(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上本院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97,37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4,9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