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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司聲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 原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陳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志賢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致無 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債權讓與通知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收受後7 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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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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