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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08號

協商償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聲請人
紳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協 商償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 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373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 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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