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17號
- 聲 請 人
-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代 理 人 宋易軒律師、蔡舜宇律師
- 相 對 人
- 金山寺
- 法定代理人
- 洪宏安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占地返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主張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侵占部分,依聲請人陳報相對人占用上開土地面積為90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000 元【計算式:90㎡×公告土地現值7,800元/ ㎡=702,0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