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劉國才 聲 請 人 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惠 相 對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家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並未於聲請調解狀載明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發函命聲請人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聲請人陳報以新台幣24,116,116元為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則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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