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劉國才
- 聲請人
- 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美惠
- 相對人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並未於聲請調解狀載明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發函命聲請人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聲請人陳報以新台幣24,116,116元為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則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