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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3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聲請人
宇軒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月樣
代理人
黃羽駿律師
相對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金額併計至聲請調解前一日即114年9月8日止之利息,其調解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台幣(下同)4,603,840元(含本金4,196,807元及聲請前已發生之利息407,032.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 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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