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莊永銘
- 原告富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富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銘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維慈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司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