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宜諾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雪梅
- 送達代收人
- 吳上興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並未於聲請調解狀載明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本院發函命聲請人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聲請人陳報以165 萬元核定為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則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