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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司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趙燿煇

  • 原告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美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燿煇 相 對 人 楊美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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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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