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司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承攬報酬給付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2 日
- 原告王湘晴、與相對人旭昌油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王湘晴 指定送達: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 號14樓之5,A103室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昌油漆有限公司間承攬報酬給付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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