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27號
- 聲請人
- 王湘晴
指定送達: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 號14樓之5,A103室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昌油漆有限公司間承攬報酬給付事 件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 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