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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51號

調解收款及撥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聲請人
王宏財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甯
相對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對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書城
相對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清算收款及撥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因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之情形法院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現欲依據同法第141條之規定辦理統一由相對人收款平均受清償再聲請免責之裁定;依本院113年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民事裁定判斷,聲請人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新台幣(下同)400,812元,依上開法律第141條之規定,債務人繼續清償達同法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400,812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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