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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5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聲請人
宏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妙如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進輝即進輝工程行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6,1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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