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司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4 日
- 原告張馨方、與相對人品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張馨方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依同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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