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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司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 原告
    張馨方與相對人品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張馨方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依同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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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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