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68號
- 聲請人
- 許仲銘
- 代理人
- 李榮唐律師
- 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代理人
- 蔡㚡奇律師
- 相對人
- 大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峯有限公司間工程履約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554,22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 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