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1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游芯瑜

  • 當事人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天羿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1037號 原 告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訴訟代理人 劉佳惠 被 告 天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竣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設於高雄市○○區○○○路0號1 2樓之營業登記遷出,此部分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㈡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應給付租金5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從 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6,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以114年度雄補字第1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於同年4月1日 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3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3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