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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405號

請求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游芯瑜

原告
王仁濱即銓信工程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啓志律師
被告
翔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方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67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6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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