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405號
- 原告
- 王仁濱即銓信工程材料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鼎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啓志律師
- 被告
- 翔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方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67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6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