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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1467號

清償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游芯瑜

上訴人
即被告
杜宏銘即杜幗鈞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18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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