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1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退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張浩銘
- 法定代理人曾塏荃
- 原告石靜芬
- 被告健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1658號 原 告 石靜芬 被 告 健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塏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以114年度雄補字第12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並於114年6月13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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