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74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諒豐
訴訟代理人
薛柏晟
訴訟代理人
余永健
被告
桃園紅鼻子中壢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宏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