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742號
- 原告
-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諒豐
- 訴訟代理人
- 薛柏晟
- 訴訟代理人
- 余永健
- 被告
- 桃園紅鼻子中壢店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宏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