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1745號
- 原告
- 王士毓
- 被告
- 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清 算 人 蔡鴻德
- 被告
- 健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塏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退款事件,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已於合法期間聲明異議,則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6月24日送達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7至153頁),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起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