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868號
- 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璋
- 訴訟代理人
- 張凱淯
- 訴訟代理人
- 謝景宇
- 被告
- 鍾承祐
婕妤工程行即劉妤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柒拾伍元擔保後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