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87號
- 原告
-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子義
- 訴訟代理人
- 謝正城
- 被告
- 張筱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800元,及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為105年5月出廠(見本院卷第95頁),至本件交通事故113年9月16日發生時,車齡已8年餘,則原告支出之零件費用折舊後應僅剩殘價5,800元(依平均法計算:29,000【零件費用】÷5【耐用年數+1】=5,800),從而原告得請求系爭車輛維修費用為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