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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18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蕭雅甄
被告
林雨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19日在社群通訊軟體Messenger「○○○○○(00000)」群組內惡意散布不實言論,並辱罵伊為「婊子」而貶損其名譽,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0,000元及公開道歉以回復名譽等語(卷第11頁)。惟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5日起訴(卷第7頁),而被告戶籍於111年10月14日已遷入新北市○○區一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卷第27頁)。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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