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1897號
- 原告
- 蕭雅甄
- 被告
- 林雨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19日在社群通訊軟體Messenger「○○○○○(00000)」群組內惡意散布不實言論,並辱罵伊為「婊子」而貶損其名譽,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0,000元及公開道歉以回復名譽等語(卷第11頁)。惟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5日起訴(卷第7頁),而被告戶籍於111年10月14日已遷入新北市○○區一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卷第27頁)。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