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98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 張元馨
- 訴訟代理人
- 余杰叡
- 被告
- 上弘沅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宸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589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8,5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