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061號
- 原告
- 優品拓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哲
- 被告
- 蘇柏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