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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0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育丞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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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士哲
被告
蘇柏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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