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197號
- 抗告人
- 劉柏楊即提克斯國際社
- 即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黎孟軒
- 相對人
- 謝凱帆即幻覺咖啡
-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該條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且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被告住所地所在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惟兩造有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三、經查,上開抗告人主張之合意管轄,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合作意向書為佐,經本院核閲屬實(卷第119頁),抗告意旨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