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20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王婉馨
- 被告
- 林侑慧
- 法定代理人
- 林莉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曹哲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4,173元,即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2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曹哲遠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4,1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