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2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周子宸
- 法定代理人唐念華
-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文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32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王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56元,及其中新臺幣15,593元自民國11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0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 記 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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