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2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游芯瑜
  •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洪嘉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4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蔡佳恆 被 告 洪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898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