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529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賢
- 訴訟代理人
- 郭書妤
- 被告
- 顏子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53元,及其中新臺幣3,446元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15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