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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56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郭芃妤
被告
伯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自己之疏失將其所有之新臺幣10,000元匯予被告,乃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合先敘明。又被告為私法人,雖經解散,然其登載之公司所在地即其主營業所,位在新北市五股區,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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