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630號
- 原告
-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琳
- 訴訟代理人
- 林晃成
- 被告
-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