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868號
- 原告
- 彙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吳罔專
- 訴訟代理人
- 蔡范秀珠
- 被告
- 伍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偕銘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31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4,316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