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895號
- 原告
- 創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玲偉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皓
- 被告
- 喬鴻半導體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玖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