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3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容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告
美玲越南小吃即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計息起訖日 利率 違約金 1 4,715元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5月10日止,按左列利率10%     自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 2 89,597元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5月10日止,按左列利率10%     自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 合計 94,312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